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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小白女性生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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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ittle1357
我記得剛剛離開的公司 ,當時去面試的時候也是跟我說試用期6個月,做到第四個月時候主管幫我和人事轉證,很容易就通過了。其實有些公司就是怕你做不來,並且當時公司是入職就購買五險一金的,怕虧錢呀!說是六個月,但自己表現好的話,我覺得可以去申請提前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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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地雞毛的寶爸
試用期6個月,這是行業的標準,也是你在適應公司,公司在考察你的時間段,如果實習期過了你還不能勝任,說明你不適合這種工作,可以換個其他行業,對自己和公司都好。6個月的試用期並不是公司故意剋扣公司或者類似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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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這個名字不認識
當然,方便開人是顯然的。更深層次的,是對人才不重視、對經驗的積累不重視,對人才培養不重視;再深一個層次,其實他們也從不認為新人在他們那裡會有成長,他們不會培養。
最後,他們也不需要。他們成功靠什麼?靠風口,靠找投資,靠找渠道抱大腿,靠運氣,靠逼迫大家加班,靠壓縮工資苟延殘喘更久一點,靠人脈,靠靈機一動,靠政府扶持;反正不是靠人才積累團隊積累,他們不需要這個,從來不認為保持團隊長期穩定有什麼好處。
保持員工的穩定,關心員工成長可以讓團隊提升,這樣才能做出好的產品。他們不需要好的產品,也從來不敢相信自己能培養出好的團隊,做出優秀的產品。他們從來沒做到過,從不相信,他們認為那些成功的公司成功的團隊只是比他們運氣好,好到中了彩票。
這,就是這種公司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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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若拉說職場
試用期是面試的延續,是互相瞭解、考察的特定時期,而試用期的長短,在法律規定的上限內,都有各家企業自主決定。
現在確實有很多企業把試用期期限規定了6個月,出於多方匹配、減少人力成本、減少勞動糾紛等目的去設定的。
試用期6個月,對企業、員工來說都有利有弊,企業方要注意管理上的細節,避免違法;員工方,更要了解一些試用期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避免正當權利被侵犯。
01企業要求試用期6個月的目的?企業要求試用期6個月的目的在於多方匹配、減少人力成本、減少勞動糾紛。
(1)目的一:多方匹配
試用期是面試的延續,是互相瞭解、考察的特定時期,為什麼這麼說呢?
企業招聘人才,無非是在做多方匹配:
人崗匹配,應聘人員的能力、素質是否能夠滿足崗位的需要;人人匹配,應聘人員的性格、工作風格等是否匹配團隊人員,是否匹配上級領導?人企匹配,應聘人員的的價值觀是否匹配企業的價值觀?透過初試、複試,幾場面試下來,再經驗老道、專業的面試官都無法真正瞭解應聘者,無法百分比確定應聘人員是否匹配崗位、人、企業。
因為根據冰山模型,浮現在冰山上面的是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可以輕易看到,這是顯性素質,而隱藏在冰山下面的價值觀、職業道德、職業素質、品德、態度、動機等隱性素質,是無法輕易看到的。
那麼透過延長“面試”,設定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可以進一步來了解、考察應聘人員,找到真正符合企業要求,符合多方匹配的員工。
有一些企業招聘的崗位,如技術類、管理類崗位,短期2個月、3個月,也許無法看出人員的能力、素質,特別是冰山模型下的隱性素質,企業故此就設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當然這也是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
(2)目的二:減少人力成本
有些企業從減少成本角度去考慮,把試用期期限設定為6個月,諸如試用期工資打八折,試用期沒有績效工資,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最後這一項雖然違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但是現實中很多中小企業都這樣操作。
還有一項成本是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單方面辭退員工,需要支付員工補償金(包括試用期),除非員工有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等情形。
但是試用期比轉正後,多了一條法定辭退理由,且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企業把試用期期限設定為6個月,可以利用這一條規定合法辭退不匹配的員工,從而減少了經濟補償金的支出。
(3)目的三:減少勞動糾紛
上面分析過,企業可以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合法辭退不匹配的員工,一方面減少了經濟補償金的支出,另外一方面減少了勞動糾紛。
企業單方面辭退員工,若要做到合法辭退,必須理由合法、提供證據、程式合法,否則就會造成違法辭退。
違法辭退除了需要支付賠償金外,還會影響在職員工的積極性,影響企業在社會的美譽度。
試用期辭退比轉正後辭退,多了一種法定辭退理由,即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避免違法辭退,從而可以有效的減少企業的勞動糾紛事件。
小結:有些企業把試用期延長到6個月,更多的是為了多方匹配、減少人力成本、減少勞動糾紛。
02試用期6個月的利與弊?也許你會問,企業設定試用期期限6個月,對企業有那麼多好處,為什麼並不是所有企業都設定6個月呢?因為企業設定試用期期限6個月,有利有弊,當然對員工來說也是有利有弊。
(1)對企業來說,有利有弊
試用期6個月,對企業有利的方面,上面已經分析過了,可以多方匹配、減少人力成本、減少勞動糾紛,為淘汰不合適的員工提供有利的條件。
不利的地方在於,試用期員工只要提前3天通知企業,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同企業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員工的無因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想,員工若在6個月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提前3天提出離職,企業來得及招聘新員工嗎?還有企業花在員工上的各種顯性成本,如培訓、工資、福利等,以及各種隱性成本,如再招聘成本等等,都變成“沉沒成本”了。
(2)對員工來說,有利有弊
試用期6個月,對員工來說,不利的方面,如工資打八折,得不到績效工資、福利等等,主要是薪資福利方面。
有利的方面,員工若覺得這家企業不太合適,只要3天就可以離開企業,而不是要一個月後才能離開,這樣的話,可以“及時止損”,尋找更合適的公司。
小結:試用期6個月,對企業、員工來說,都是一把“雙刃劍”,有利有弊。
03試用期6個月,要注意的點試用期6個月,對企業、員工來說,各需要注意幾點。
(1)對企業來說,要注意的點
試用期6個月,對企業的利弊,上面分析過,看企業怎麼選擇了。另外要注意的點是,企業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時候,並不是說一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合法辭退員工。
那麼怎麼做呢?
企業存在錄用條件,這個錄用條件是先前存在的,且用各種方式公示過,比如錄用條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又比如招聘員工時向員工公示,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等;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比如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考核,設定考核規則、考核形式,在試用期開始的時候同員工簽訂試用期考核確認書;企業解除通知書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若員工試用期考核不透過,解除決定要在試用期到期前作出,否則試用期到了就會自動轉正,就不能用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為由辭退員工;解除通知書要說明理由並在試用期內交由員工簽收。這樣一步步做,才是合法辭退員工,否則會造成違法辭退,引起勞動糾紛。
(2)對員工來說,要注意的點
試用期6個月,對員工來說,試用期要注意的點,一是試用期期限,二是試用期社保繳納,三是試用期辭退。
其一,試用期期限。
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期限有關,只有你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才能是6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若你和企業的勞動合同期限低於三年的,試用期卻有6個月,明顯企業違法。你除了要求企業補上工資差額外,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要求賠償金。
其二,試用期社保繳納。
法律規定入職就要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企業規定試用期過後才繳納社保,你可以去投訴,不過你的飯碗就保不住了。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建議你先和企業協商,協商不成,看企業的發展前景,若你覺得企業不錯,發展前景也好,那麼損失點也沒關係;若你覺得企業各方面都不好,可以去投訴或者仲裁,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同企業的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且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看你的取捨了,有得有失。
其三,試用期辭退。
若你在試用期內遭遇了被企業辭退問題,就要看看企業是否是合法辭退?
比如說企業說你不符合錄用條件,你就可以看上面分析的,企業是否做到了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否則企業就是違法辭退,你可以要求賠償金。
企業若沒有在試用期內通知辭退你,一旦試用期過了,企業就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你了,否則企業就造成了違法辭退。
重要的一點,員工試用期轉正,並不是靠企業領導審批透過,而是試用期期限一到,企業沒有辭退你,就自動轉正了。
小結:試用期6個月,企業方要注意的是各方面細節做到位,避免違法;員工方要注意懂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結語試用期6個月,對企業、員工來說,都是有利有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看企業如何取捨了。
更為重要的是,無論是企業、員工都要注意一些試用期要注意的事項,企業避免違法,員工避免合法權益被侵犯。
回覆列表
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約定3個月屬於正常,約定6個月除了一些特殊崗位和高管崗位外,一般崗位約定6個月我猜測的公司的心態有三點:
第一: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新入職的員工有足夠的時間瞭解公司的企業文化,工作流程,和融入新環境,並且很好的適應公司的工作節奏,並能和同事產生一定的工作默契。同時公司也能很好的考察員工的品行,能力,以及完成工作任務的水平。尤其一些崗位,比如銷售崗,管理崗,短時間是看不出一個人的。
第二:公司可以在不違反勞動法的原則下,能被證明符合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試用期內公司可以單方面解僱新入職員工,並且相對容易解除,不用賠償。一個月時間證明不了什麼,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看出一個人的水平足夠。
第三:公司有可能想節約成本,因為一般公司試用期內薪資打8折,所以,一般設定6個月的崗位比如高管都是高薪;6個月的試用期薪資確實能節約很多的成本。但抱有這樣心態的公司也是很多的。
公司各種各樣的心態都有,也很奇葩,這就需要面試的時候談好條件,對於面試者來說最關心的就是薪資和福利,至於試用期多久無所謂,所以可以談幾個月能拿到轉正的工資,我有一個朋友去新公司談的條件就是這樣,半年的試用期,入職就拿轉正的後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