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1894195285188

    按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第25條的規定,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不難看出,其主要精神與早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後如何實施年度考核的規定毫無二致。

    在《公務員法》實施前後,有兩種處分的處分期間出現了變化:記大過的處分期從一年調整為18個月,降級的處分期從一年調整為24個月。由於處分期內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時不定等次,一般情況下,受記過處分的,會有1年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受記大過處分的則根據處分期的起止時間的不同為1至2年,從上半年開始起算的為1年,從下半年開始起算的則為2年;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則都有2年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電腦自帶的windows軟體在哪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