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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95777669916

    《婚姻法》中規定了擬製血親,即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享有與自然血親相同地位的親屬。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兄妹或姐弟屬於擬製血親,關於擬製血親間的通婚問題,婚姻法沒有予以明確規定。從立法本意上看,禁止近親結婚主要是為防止因生理遺傳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發展的不良後果,所以沒有血緣關係的兄妹或姐弟因為不存在因血親結婚而產生的障礙,是可以結婚的。

    實踐中民政局主要是根據戶口本上所顯示的兄妹、姐弟關係拒絕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這種情況下需要父母協助解除當事人雙方的兄妹、姐弟關係,具體操作為:由一方與父母申請司法鑑定,透過DNA技術確定兩人之間是否具有血緣關係,進而明確一方與父母之間不存在生物學上的血緣關係,後可依據司法鑑定到公安機關將戶口本上的隸屬關係由“子女關係“變更為“非親屬關係”,這樣就可以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兄弟、姐弟關係,從而順利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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