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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心靈驛站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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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強歌1122
你說的“有人”亳無疑問就是你的前任,因為別人不可能扯這些事兒。分手很正常,各奔東西各自安好,扯這些無賴事兒最招人膈應。你可以先警告他別做這種齷齪事,再發佈與我有關的圖片就報警!看他啥態度,如果繼續無賴就毫不留情舉報他,並讓他單位領導也知道他的不良行為!別怕他,別給他留情面大不了魚死網破唄!
你說的“有人”亳無疑問就是你的前任,因為別人不可能扯這些事兒。分手很正常,各奔東西各自安好,扯這些無賴事兒最招人膈應。你可以先警告他別做這種齷齪事,再發佈與我有關的圖片就報警!看他啥態度,如果繼續無賴就毫不留情舉報他,並讓他單位領導也知道他的不良行為!別怕他,別給他留情面大不了魚死網破唄!
個人認為:只要不是你的前任或者其他經過你或你前任默許的人這麼做的話,我認為,你都有權依法狀告他侵犯了您的肖像權;當然,您也可以保留這個權利,可以透過雙方積極溝通、協議解決,如果事情不大的話,能和平解決最好。
如果是你前任這麼做的話,建議您首先要了解清楚情況,一定爭取協議解決,畢竟前任發您們的照片,我認為不至於算違法吧,最多隻能說做事有失考慮罷了。
法律知識參考: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依據《民法典》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丶身體權丶健康權丶姓名權丶肖像權丶名譽權丶榮譽權丶隱私權丶婚姻權丶自主權等權利"規定:一是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利用權利人的肖像。二是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末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丶公開丶陳列、複製丶散發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