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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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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勞動合同終止VS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終止指的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了,雙方不打算續約合同,決定終止合同。
按照北京地區的標準,公司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兩項責任:
一、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解除指的是勞動合同在約定期限內,雙方協商一致或任意一方決定解除勞動關係。
公司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兩倍補償金的數額支付賠償金。
我們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我們法律關於裁員、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的規定。
網際網路企業正在進行大規模的如火如荼的裁員。客觀說,裁員沒有問題。畢竟企業遇到經營困難,透過裁員等方式來減少成本也合理。我們也不能將負擔要求企業自行承擔,最後企業出現經營困難而進入破產清算,那對企業,對員工,對社會的影響和傷害更大。不過我們也希望企業在裁員的時候,也應當依法保障職工的利益。不少企業就是又想裁員,又不想給經濟補償金,還要想出各種各樣的名目來逼迫員工自行離職。這種做法就不太妥當。該給的補償正常給,大家也能好聚好散,關係沒必要那麼僵,對企業形象也是好事。對於員工,事後也還能申請失業補償。
當然,大規模裁員的話,我們是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式,需要提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再將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能實施裁員。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式,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則要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