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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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龍門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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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價值會計人
1、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點:“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獎金肯定是要繳納個稅,毋庸置疑。
2、對於獎勵免費旅遊是否需要繳納個稅,見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以下回復:
問題:公司為營銷業績突出的人員提供免費旅遊是否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回答: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透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非請自來。
都需要納稅,毋庸置疑!
先說“獎勵業績優秀人員免費旅遊”,屬於“與任職有關而取得的”,典型的非貨幣性福利,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旅遊費用,取得相應發票,以發票金額併入工資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我想享受這項福利的人員很樂意接受!
至於獎金,更不用多說,都很清楚應該需要按規定併入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法納稅,光榮!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