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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g~s

    國際禁毒公約的主要內容

    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召開的國際會議,通過了第一個關於禁止鴉片的公約《國際鴉片公約》,從那以後到1988年為止,國際上先後簽訂了有關麻醉品的國際公約、協定和議定書共12個。

    其中,迄今為止仍然有效的有1936年透過1946年修正的《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1971年的《精神藥物公約》、1972年修訂的《麻醉品單一公約》以及 1988年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這四個國際公約共同形成了當代世界禁毒的國際法律制度。《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

    1936年6月26日,《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在日內瓦簽訂。該公約第一次把非法制造、變造、提製、調製、持有、供給、兜售、分配、購買麻醉品等行為規定為國際犯罪,這是國際禁毒立法上的一項重大突破。1946年,為了修正《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相關國家簽訂了《關於修正以前訂立的麻醉品協議、公約的議定書》,擴大了原先毒品的範圍,決定由聯合國履行國際聯盟的禁毒職責,成立了麻醉品管制委員會和麻醉品司等國際禁毒機構。

    《麻醉品單一公約》。1961年6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麻醉品單一公約》。該公約不僅對過去的公約和協定進行了合併和修訂,還把管制範圍擴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種植等方面,並對非法種植、生產、製造、提煉、銷售等行為的刑事制裁與刑事管轄權問題做了規定。

    1972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對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進行了修訂,並於3月25日正式訂立了《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即1972年議定書,且以《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為名,提交各國批准。

    修正後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採納、合併、統一了過去的禁毒條約,對麻醉品的範圍、締約國的義務、麻醉品委員會和國際麻醉品管制局的職責、違反公約行為的處罰以及毒品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精神藥物公約》。1971年2月21日,聯合國通過了《精神藥物公約》,對精神藥物的濫用加以嚴格規定。該公約對以往禁毒條約中沒有包括的精神藥物的範圍、管制措施、報送情報資料、防止濫用精神藥物以及取締非法生產銷售行為措施以及違反公約行為的罰則等問題做了較為全面、細緻的規定,規定了精神類藥物的管制和違反公約的處罰方法,該公約規定了對32種迷幻劑實施嚴格的管制,承認了聯合國在精神藥物管制方面的職權,它的簽訂標誌著國際禁毒合作的深入發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並同時宣告對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予以保留。此後,國務院又分別於1987年和1988年頒佈實施了《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又稱《維也納公約》)。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會議的第6次全會,通過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該公約共34條,它除了基本吸收了有關麻醉品和精神藥物方面的國際公約內容外,還詳細全面地對毒品犯罪及其制裁以及懲處毒品犯罪的程式規範等問題做了規定。該條約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並制定了懲治跨國洗錢的刑罰手段,規範了偵查、識別毒品洗錢犯罪案件的國際合作機制,充實了國際禁毒體系,是國際社會第一個有關控制跨國洗錢的國際公約,也是一項針對非法販運毒品及有關問題的全面、有效、可行的國際公約。

    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顧英奇於1988年12月20日簽署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同時宣告,不受該公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約束。


    此外,1990年2月,聯合國舉行第17屆特別會議,通過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動綱領》。《全球行動綱領》中提出取締吸毒和非法販運的戰略,它包括預防和減少麻醉品濫用以消除對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的非法要求,吸毒者的治療、戒毒康復和重新參與社會,管制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的供應,取締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等方面內容,為開展國際禁毒合作提供了行動綱領。會議宣佈,1991年至2000年為聯合國禁毒十年,並將每年的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

  • 2 # 兵哥哥lh

    國際禁毒公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管制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主要包括國際藥物管制機構(即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聯合國麻醉品管制局、聯合國國際藥物管制規劃署及其他相關國際禁毒機構)、國際藥品管制的報告制度(即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的報告)和國際藥物管制措施等,是目前國際社會最重要的控制毒品犯罪的法律檔案,也是國際禁毒法律規範日臻完善的標誌。

  • 3 # 手機使用者86085548506

    中國參加的國際禁毒公約有:

    (1)聯合國《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2)聯合國《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3)聯合國《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

    同時宣告對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第48條第2款、《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第31條第2款予以保留;宣告不受《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32條第2款和第3款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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