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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k2002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總公司與子公司運作模式很關鍵。

    (1)總公司中標,總公司籤合同,總公司組織實施並管理,沒毛病。

    (2)如果子公司為總公司事業部性質,非獨立法人,並具有實施能力,沒毛病。

    (3)如果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總公司簽約,子公司幹,屬於分包。

    (4)如果總公司中標,子公司簽約,違規且業主也不會同意。

  • 2 # Asp邱海龍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總公司與子公司運作模式很關鍵。

    (1)總公司如果中標,總公司可以籤合同,總公司組織實施並管理,沒有違法。

    (2)子公司為總公司事業部性質,非獨立法人,並具有實施能力,可以代為管理。

    (3)如果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總公司簽約,子公司幹,屬於分包。

    (4)如果總公司中標,子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屬於違法分包。

  • 3 # 資質管家

    1、首先應該看該分公司、子公司是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如果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屬於轉包,國家嚴令禁止。

    2、如果該分子公司不具獨立法人,則不屬於分包,也不屬於轉包,不違法。這屬於其公司內部管理協調方面的事了。

    補充回答:如果分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比如“中建三局二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的話就應該與該法人簽訂合同才有效,或者應讓中標的總公司出具法人委託書,委託其分子公司代表其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 4 # 使用者104878366222

    依據住建部2019年1月印發的檔案,總公司承接工程後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屬於轉包,屬於違法行為。

  • 5 # 建企通

    2019年初,住建部官網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明確提出:

    存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轉包,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已經明確,“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此類行為屬於轉包!

    早在2017年,住建部曾向全華人大法工委發出請示函,全華人大法工委作出《對建築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後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於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溯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2017]223號,以下簡稱《意見》)認為:

    關於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實施的行為是否屬於轉包的問題。結合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以及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法律對建設工程轉包的規定是明確,這一問題屬於法律執行問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認定、處理。

    全華人大法工委《意見》中引用了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以及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從中可以看出全華人大法工委並不認可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實施的行為之合法性。其之所以沒有在《意見》中直接認定為轉包,主要考慮到實踐中存在不同的違法情形。

    例如:母公司將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子公司、母公司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子公司、母公司將建築主體結構分包給子公司完成、接受分包的子公司再分包給孫公司、母公司投標子公司簽約以及採取掛靠等多種違法情形,因此僅僅用轉包難以對該情形進行統一的定性,由此《意見》中才用到“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認定、處理”的表述。

    關於轉包的認定,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予以定義和列舉。

    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如果母公司簽訂總包合同後,將全部工程轉給子公司施工;或者肢解分包給子公司施工,則符合關於轉包的認定。且在第八條中明確了列出: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是應當認定為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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