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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上班下班

    從描述上來看,我有兩點意見:

    1、你們公司從上到下都沒有對對方公司做過調查,都不瞭解對方的底細。如果和對方合作是公司的決定,你只是執行者,那和你沒啥關係;

    2、在工程上,付款方式都會寫入合同中,口頭的協議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是要在雙方都合作已久、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如果你們之間是口頭的協議,沒有落實到合同中,作為專案管理者,這是你的失誤,需要承擔責任。

    對於公司的制度,有三點看法:

    1、如果專案賺錢了,利潤是公司的,自己只拿工資;專案虧欠了,損失全部由員工承擔,對員工來說,這種做法是極不合理的,畢竟公司也要承擔風險;

    2、如果是專案管理者自負盈虧,賺錢了除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其餘利潤可以自由支配,那專案虧損了,需要專案管理者來承擔。但是這個承擔不是把虧損的錢全部補給公司,而只需要把公司應得的管理費給公司;

    3、如果管理者故意和對方做局,利用流程或制度上的漏洞,侵佔公司財產,那麼公司在掌握證據後可以走司法渠道解決。

    那麼,如何避免這個問題呢?

    有幾點建議

    1、合作前,要對對方進行調查和了解,尤其是大專案(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用蘿蔔章借老乾媽名義和騰訊籤合同的事情);

    2、專案不建議採用全墊資的方式,需要有進度款、甚至預付款,因為在幹活時,對方有求於你,才能順利拿到錢。當活幹完時,對方的態度可能會180度大轉彎;

    3、如果是小專案,費用少、週期短,確實會存在全墊資的情況,不熟悉的人就不要合作,短平快的錢,如果好賺,不會給外人的;

    3、如果對方給你的利潤過高,明顯高出了市場水平,也請提高警惕,除非對方是能信任的;

    4、不要把所有希望和關係押在對方某一個管理上,因為一旦對方換人,你的所有努力都會白費,且不定期更換管理者是某些公司的常用手段;

    5、所有商量的結果,都落實到檔案上,雙方簽字蓋章的檔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6、凡事多和公司溝通、彙報,多一個人審批,就可能會多發現一個問題;當然,出了問題,也會多一個人擔責。

  • 2 # 視職場

    題主這個問題疑點頗多,有幾個問題必須要理清楚,否則怎麼能稀裡糊塗地便成為“背鍋俠”呢?那豈不是比竇娥還冤了。

    通常來說,一個工程專案的合同簽訂定,是由合同部與財務部聯合完成,因為在簽訂合同之前,往往會需要投標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中標之後,還需要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這都需要財務部門去執行繳費。

    那麼財務部門,在繳費之前便應該是對對方公司,有一個調查確認的過程,只有核查清楚之後,財務部門才會按照要求繳納這些費用。

    然後合同部會擬訂或者是稽核合同的公平性、完整性與合規性,經雙方確認之後,才能簽訂合同。

    隨後,才是專案部正式入駐,工程上馬開工。而專案負責人,通常只會關注專案的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與安全保障,它不會與對方公司產生經濟上的往來與聯絡。一旦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審計完成之後,建設方(公司)便應該按照合同付款要求,向施工方(公司)支付剩下的工程款項。

    這是一些較大型且規範化管理的公司,常常需要走完的一個完整流程。

    而現在,題主儘管全權負責此專案,但不能因此便要求你承擔專案損失的責任,這完全是無理且蠻橫的要求,也是不合理合法的要求,題主完全可以拒絕公司的要求。

    如果是一些小公司,缺乏規範完整的管理,那麼就需要分情況來看了,責任也會有所不同。

    1.工程專案全權負責人包括哪些內容?

    從工程專案的推薦、投標、籤合同、專案施工,到最後的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如果都是由題主全權負責在操作執行,那麼這次專案損失責任,毫無疑問將由題主承擔。

    畢竟題主沒有事先調查清楚對方公司的狀況,便稀裡糊塗地與對方簽訂合同,上馬工程,以致於最後才發現對方是一家皮包公司,導致有6萬元工程款無法收回。

    這是題主工作中的失誤,自然這個損失責任也就只能落到你的頭上。

    當然,題主也要注意:看看公司是否給你下了一份全權委託書?倘若公司並沒有給你下一份這樣的全權委託書,那麼題主也是可以拒絕公司的這個擔責要求。

    畢竟,現在什麼事情都是講究證據說話,沒有證據,法律也是不會採信的,更不會支援公司的要求。

    2.題主作為專案全權負責人,只是針對專案的施工管理,並沒有負責去投標、簽訂合同等事宜。

    只要是此專案的投標、簽訂合同等,並不是由題主去負責完成,那麼對建設方(公司)的調查責任,便應該是由其他人擔責,造成的經濟損失也與題主無關。

    只有當工程專案無法按時完工接受驗收,並及時投入使用,或者是專案工程存在施工質量問題,亦或是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安全責任事故,那麼由此造成你公司的損失,才能由題主擔責。

    而不是因為對方屬於皮包公司,導致公司無法收回剩餘工程款,便讓你這個工程專案負責人擔責,這隻能是由簽訂合同的人去擔責,是由於他們的工作疏忽或者是不當,才造成了現在的局面。

    綜上所述:如果是公司給你下了一份法人全權委託書,從專案的投標、簽訂合同、專案施工、以及工程款項的結算,都全權由題主負責,那麼題主肯定是要承擔專案的損失責任了。

    若是題主只全權負責專案的施工進度、質量與安全,那麼題主就可以大膽拒絕公司的擔責要求,這完全是公司在找一個“背鍋俠”“替罪羊”而已。

    當然,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應該及時報警處理此事,或許還有一線追回剩餘工程款項的機會。

    至於題主入職時間的長短,與此事是否擔責無關。如果是非要找公司的過錯,那就只能看公司是否對專案全權負責人進行了相應的內容培訓,倘若是公司沒有培訓,那麼公司也應該擔一定的責任。

    所以在工作中,我們一定要正確認識自我,不能盲目地好高騖遠,看看自己是否有這個能力,否則吃虧上當地還是我們自已。

    沒有金剛鑽,就別去攬瓷器活,職場之中,有一種“殺”叫“捧殺”,有一種“羊”叫“替罪羊”。

    如果是真的沒輒了,大不了辭職而去,又何嘗不是一種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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