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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64554531277966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駕駛員動態管理,推進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體系建設,引導道路運輸駕駛員依法經營,誠實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的誠信考核,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駕駛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本辦法所稱的誠信考核,是指對道路運輸駕駛員在道路運輸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遵守法規和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誠實信用,文明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快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資訊化建設,充分利用道路運輸管理資訊系統,完善道路運輸駕駛員資料庫,建立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公共資訊平臺。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誠信考核等級與計分  第七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第八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情況;  (二)遵守法規情況: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情況;  (三)服務質量情況:服務質量事件和有責投訴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實行計分制,考核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20分,從道路運輸駕駛員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一個考核週期屆滿,經簽註誠信考核等級後,該考核週期內的計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考核週期。  根據道路運輸駕駛員違反誠信考核指標的情況,一次計分的分值分別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種。計分分值標準見附件1。  第十條 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處罰與計分同時執行。  道路運輸駕駛員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計分時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計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相應的誠信考核等級按規定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道路運輸駕駛員具備以下條件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AA級:  1.上一考核週期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A級及以上;  2.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分值為0分。  (二)道路運輸駕駛員具備以下條件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A級:  1.未達到AAA級的考核條件;  2.上一考核週期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級及以上;  3.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分值未達到10分。  (三)道路運輸駕駛員具備以下條件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級:  1.未達到AA級的考核條件;  2.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分值未達到20分。  (四)道路運輸駕駛員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有20分及以上記錄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第三章 誠信考核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檔案,並及時將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相關資訊和材料存入其誠信檔案。  根據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類別,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聯絡電話、服務單位、初領駕駛證日期、準駕車型、從業資格證號、從業資格類別、從業資格證件領取時間和變更記錄以及繼續教育情況等;  (二)安全生產記錄,包括有關部門抄告的以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掌握的責任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事故經過、死傷人數、經濟損失等事故概況以及責任認定和處理情況;  (三)遵守法規情況,包括本行政區域內查處的和本行政區域外抄告的道路運輸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規的情況;  (四)服務質量記錄,包括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的服務質量事件的時間、社會影響等情況,以及有責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責任人、受理機關及處理情況;  (五)《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表》(式樣見附件2)。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基本情況資訊儲存到從業資格證件登出或者吊銷後3年。安全生產、遵守法規、服務質量資訊和《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表》儲存期不少於3年。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駕駛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計分分值標準將其違章資訊和計分分值填寫在從業資格證件的“違章和計分記錄”欄內,註明日期,由執法人員簽字,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專用印章,並及時將相關資訊錄入道路運輸駕駛員資料庫。  實行電子化從業資格證件的,相關資訊直接存入電子證件和道路運輸駕駛員資料庫。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暢通投訴渠道,收集並彙總道路運輸駕駛員的有關誠信資訊,存入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檔案和道路運輸駕駛員資料庫。  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據或者正在處理的涉及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法規的相關情況,不作為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的依據。  第十七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駕駛員資訊抄告和資訊共享機制,定期將本轄區查處的外省地道路運輸駕駛員的違法行為和計分情況,抄告相應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收到抄告資訊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資訊錄入道路運輸駕駛員資料庫。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在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達到20分的,應當在計滿20分之日起15日內,到檔案所在地有培訓資格的機構,接受不少於18個學時的道路運輸法規、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結束後,道路運輸駕駛員憑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清除計分手續。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稽核並收存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繼續教育記錄”欄內標註繼續教育起止時間,並將相關資訊錄入道路運輸駕駛員資料庫,清除繼續教育前的計分。在本次誠信考核週期內,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在誠信考核週期屆滿後20日內,持本人的從業資格證件到檔案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註誠信考核等級,並填寫《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表》。  道路運輸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誠信考核週期屆滿後20日內尚未有責任認定結論的,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後15日內,到檔案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誠信考核等級簽註手續。  道路運輸駕駛員需要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誠信資訊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收到《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表》後,應當對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上的違章和計分記錄、道路運輸駕駛員資料庫中的記錄、《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和計分彙總,並在其從業資格證件和《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表》的“誠信考核記錄”欄中標註誠信考核起止時間,簽註誠信考核等級,加蓋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專用印章(式樣見附件3)。  誠信考核週期內,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責任認定結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待事故責任明確後,簽註誠信考核等級。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轄區內道路運輸駕駛員歷次考核週期的計分分值、誠信考核等級以及下一次簽註誠信考核等級的時間等相關資訊和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公佈的誠信考核資訊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書面舉報或舉證,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舉報人應當如實簽署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並附聯絡方式。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洩漏舉報人的姓名及有關情況。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及時掌握本單位道路運輸駕駛員的誠信考核等級,並作為培訓、辭退道路運輸駕駛員,調整道路運輸駕駛員工資和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的教育和管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調離駕駛員工作崗位。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其他相關的社團組織對誠信考核等級為AAA級的道路運輸駕駛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道路運輸駕駛員,承擔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戰備意義、社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的運輸生產任務;不得安排其承擔黃金週和春運期間的道路旅客運輸任務。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告:  (一)在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達到20分,且未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簽註誠信考核等級的;  (三)從業資格證件被吊銷的。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按照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連續3個考核週期誠信考核等級均為B級的;  (二)在一個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有3次以上達到20分的。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一個年度內,所屬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累計有20%以上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並不得將其作為道路運輸行業表彰評優的物件。  道路運輸經營者連續兩個年度,所屬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均累計有20%以上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還應當向社會公告,且1年內不得批准其新增運力。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以及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和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誠信考核辦法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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