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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凡的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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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標網全國招投標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第七十二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即對供應商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中標供應商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招標單位不予退還其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從上述相關規定中至少可以做出如下解讀:1.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中標後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違反了《政府採購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因而是被嚴格禁止的一種行為。2.該行為又是在政府採購實務中難以徹底避免的,因而針對該行為出臺了一系列的處罰和救濟措施。3.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給出了相應的救濟措施,即“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4.相應的救濟措施有不明確的地方。《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只是給出了“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和“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兩種選擇,但對在什麼情況下選擇“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什麼情況下選擇“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如果選擇“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還存在著是按照原中標價供應還是按照下一候選人投標價供應的問題。同樣的,也還存在著是按原中標供應商投標產品供應還是按照下一候選人投標產品供應的問題。由於政府採購不同於工程招標有工程量清單和定額控制,不同的選項造成中標供應商投標產品和投標價格往往差距很大。如果要求按照原中標供應商的投標產品和價格供應,一是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二是下一候選供應商不一定能夠接受。如果按照下一候選供應商的投標產品和價格供應,又有可能造成原中標供應商和下一候選供應商惡意串通損害採購人及國家利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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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咿咿吖
中標後,招標人拒籤合同的,就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中標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招標人雙倍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保證金實質上是定金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就要雙倍返還定金,因此,招標人不與中標人籤合約的,需要雙倍返還招標保證金。
2、要求賠償為準備訂立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如相關員工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就餐費等。
3、要求賠償為準備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如中標人和材料供應商簽訂合同的,中標人違約導致的定金損失、違約金損失等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標人在提出賠償要求時,應該準備充分證據資料,證明自身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否則招標人是可以適當賠償部分費用或不賠的。
對於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已經予以規定包括,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
當然了,招標人拒籤合同並非必然要擔責:
在實踐中,中標人存在下列情況時,招標人可以拒籤合同,甚至還要求中標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招標人可以拒籤建築工程合同。
2、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招標人可以拒籤合同,如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投標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投標人存在上述行為,需要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需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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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比較好。我來談談自己的看法,題目提到採購單位和供應商,適用的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不同於招投標法,兩者有著一定的聯絡和補充,政府採購法要比招投標法相關法規要多,長而複雜,所以很多時候這兩個容易讓人混淆。
從三個方面來看:
一、《政府採購法》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規範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招標投標法》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二、政府採購中,分為工程、貨物和服務三類採購行為,那麼工程的話還要遵循《招投標法》和《招投標實施條例》的,貨物和服務遵循《政府採購法》和87號令(貨物和服務採購管理辦法)。《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責令採購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若為工程還可以參照招投標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招標採購活動,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要約,當中標通知書拿到後,要約送達,《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符合中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不管政府採購還是工程招投標雖然沒有建立合同,沒有違約責任,但違反法規,採購人要受到行政處分和罰款,是採用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的兩種手段。這樣才能保證政府採購行為中,公平、公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