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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恆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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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短線十萬到千萬
在實踐操作中一般有以下幾種做法:第一種,分AB股在國內,《公司法》出於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堅持同股同權制度,在海外,則可以同股不同權,比如Google/Facebook都是1:10的投票權。第二種,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等檔案由於股權激勵計劃一般會涉及控制權的問題,創始人可以透過和其他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等方式來行使決策權。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除了章程約定外,還可以透過《股東協議》、《合夥協議》等來行使一致行動決策,上市公司採用一致行動人協議的方式也較為常見。第三種,設立持股平臺持股平臺一般設計為有限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企業,如果是有限合夥企業,企業的GP一般由實際控制人擔任,這樣有限合夥企業的話語權仍然在實際控制人的手上;而激勵物件僅享有分紅權,對有限合夥企業幾乎無任何決策和管理的許可權,並且激勵物件只能在持股平臺的層面行使合夥份額所對應的權利,不能在目標公司的層面上影響股權。第四種,設計投票權委託實踐中,可以看到很多海外上市公司的創始人的持股比例在20%左右,但他們仍對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如在海外上市的阿里巴巴,透過合夥人制度+投票權協議的設計方式來保障表決權;又如劉強東在京東上市前只有20%的股權,但其投票權卻有50%。總之,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過程中,首先要進行股權的梳理和合理分配,嚴守股權生死線或透過其他有效的方案設計來保障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1.代理投票制,讓眾多小股東的投票權委託你來行使,這樣你的投票權與決策權就可以增多。
2.使用累計投票制,這樣即便股權逐漸減少,也會有一定的發言權從而控制公司。
3.AB股,類似於第2種的累積投票制。
4.公司盈利上去,營業額增大估值就提高了,這樣你被稀釋的股權就會少,或者你跟投,這樣就不會稀釋你的股權比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