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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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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廣吉律師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單位犯罪是與自然人犯罪相對的,單位合同詐騙罪不同於個人合同詐騙罪的關鍵點在於,實施犯罪是單位的意志,詐騙所得財物的歸屬屬於單位。
單位合同詐騙犯罪除了要符合一般合同詐騙犯罪的要件外,還要符合以下條件:
1、詐騙行為是為了單位的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2、實施的行為是以單位的名義;
3、具體實施行為的人是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者在其業務範圍內。
司法實務中,如何區分合同行為是構成單位犯罪還是屬於自然人犯罪,具體而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首先,從主體上進行判斷。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要求是依法設立、有必要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此外,單位如果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行為,或者設立後主要業務是從事合同詐騙的,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其次,從主觀方面進行判斷。即涉案的合同行為是否屬於“單位的意志”。所謂單位意志是指由單位的決策機關,經過一定的決策程式,所形成的單位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意思。決策機關是形成“單位意志”的機關,決策程式是形成單位意志的方式。經過一定決策程式的單位意志表現出的是單位“整體意志”,而非是單位成員的個人意志。
最後,從客觀方面進行判斷。行為人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行為,是否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實施,是否是執行單位職務而實施,所得利益是否歸單位所有。
此外,單位成員以個人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不能歸責於單位。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的為個人謀取利益的合同詐騙行為,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