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由校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教法》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對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沒作硬性規定,而是採取選擇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長、董事長也可以是校長,具體人選由民辦學校的章程規定。實踐中一般可以根據民辦學校辦學資金的主要來源和性質來確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通常代表法人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有保證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裝置符合國家標準,保證學校安全、穩定、正常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責任;有依法對學校的財產、財務和有關辦學活動履行管理義務。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即為法人行為,由法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通常由校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教法》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對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沒作硬性規定,而是採取選擇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長、董事長也可以是校長,具體人選由民辦學校的章程規定。實踐中一般可以根據民辦學校辦學資金的主要來源和性質來確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通常代表法人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有保證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裝置符合國家標準,保證學校安全、穩定、正常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責任;有依法對學校的財產、財務和有關辦學活動履行管理義務。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即為法人行為,由法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