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參加集體協商;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佈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集體協商代表享有以下權利:(1)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2)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集體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參加集體協商;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佈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集體協商代表享有以下權利:(1)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2)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