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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星星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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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易美玲婚姻律師
你好,這對於您的問題,本律師回答如下:
一、關於事實婚姻,通常指男女雙方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存在如下兩種情形: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屬於事實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不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而屬於同居關係。
二、關於重婚,也分為兩種情形:
1.第一種,法律上的重婚,指前一段婚姻關係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構成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無論雙方同居與否,是否舉行婚禮,都已經構成重婚。
2.第二種,事實上的重婚,指前一段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者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3.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構成重婚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婚姻本質的特性,比如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達到一定時間,或者育有子女,雖然沒有國家頒發的結婚證書,也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重婚是指已經結婚,沒有接觸婚姻關係,和其他異性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