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國家法制總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之精神,依法行政、依法企業行為,必須在其允許範圍之內,任何人任何單位也不例外。
首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相對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它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企業行為必須堅持法律總原則,《企業法》也不例外。任何單位任何企業都必須依法制企,當然包括人員管理。
其次:《企業法》是企業依法行為,它與法律定議上的執法有著本質區別。執行機關是國家執法行政部門,而企業施行《企業法》則是企業範圍之管理行為。
第三:企業適用警告,一般只適用於情節輕微、未構成危害後果的企業違法行為。它與執法部門之警告主體不同,不可同日而語。
企業在企業行為中對違反企業管理之行為視情況可以警告,一是口頭,二是書面,但二者核心就是指出職工錯誤,批評教育而已。
換言之:既然是“口頭”與“書面”本質一致,則不應將其裝入檔案,更不能以“裝入檔案”而威脅之,一句話:如發生此企業行為,職工有權維權。
根據我們國家法制總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之精神,依法行政、依法企業行為,必須在其允許範圍之內,任何人任何單位也不例外。
首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相對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它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企業行為必須堅持法律總原則,《企業法》也不例外。任何單位任何企業都必須依法制企,當然包括人員管理。
其次:《企業法》是企業依法行為,它與法律定議上的執法有著本質區別。執行機關是國家執法行政部門,而企業施行《企業法》則是企業範圍之管理行為。
第三:企業適用警告,一般只適用於情節輕微、未構成危害後果的企業違法行為。它與執法部門之警告主體不同,不可同日而語。
企業在企業行為中對違反企業管理之行為視情況可以警告,一是口頭,二是書面,但二者核心就是指出職工錯誤,批評教育而已。
換言之:既然是“口頭”與“書面”本質一致,則不應將其裝入檔案,更不能以“裝入檔案”而威脅之,一句話:如發生此企業行為,職工有權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