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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媒體報道,佛山發生一起未成年人遛狗致人死亡的不幸。事情發生的經過是:未成年女孩經常遛別人家的狗,這次又將這條狗牽出來遛,不知說明原因,出事時,她沒有牽著狗,脫韁的狗在街上跑,狗繩絆倒了一位90高齡的老者。老者受傷,搶救無效,死亡。這個事情還比較複雜:一、遛狗女孩年齡才12歲,系未成年。二,女孩所遛狗是別人家的,系巨型犬(體重上百斤)。按照佛山市有關養狗的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遛狗。那麼女孩經常遛別人家的狗,並且導致了致人死亡的悲劇發生。到底是狗主人的責任,還是她監護人的責任?另外,據悉狗主人養了5只狗,雖然養狗是他的愛好,他的權力,但他為什麼要養這麼多狗?養狗的數量沒有規定嗎?而且這些狗也曾經傷過人,是不是狗主人對於狗也疏於管理,以至於為未成年人經常遛他家的狗出來玩。雖然這次悲劇是別人的孩子直接造成的,狗主人是不是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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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蕭蕭入秋

    很遺憾,沒有人會為這一起案件負責任。

    未成年女童羅某才12歲,她遛的是別人家的狗,但是狗主人並未有責任。因為遛狗的不是狗的主人,他不會負到一點責任。

    題主提到,這條狗的主人養了五條狗,他應不應該負責任,養狗的數量沒有規定嗎?

    我可以很確切的告訴你,養幾條狗那也是人家的事情,養五條狗並不犯法。

    此起事件,最大的責任在於女童羅某。但這起事件目前已被初步判定為“意外”,也就是說,我們只能道德上譴責這個並不是肇事者的“肇事者”。

    在法律上,這名女童無法判罪。

    而且,即便會有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但,羅某僅有12歲,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因此,這名女童不會為此事負責。

    而且,其監護人也不會為此事負責。

    雖然從道德層面,該女童以及其監護人是眾矢之的,但我們要搞清楚“意外”、“過失殺人”以及“故意殺人”的區分。

    怎麼去理解“意外”?

    意外就是:“我也不想的啊,可它就這麼發生了,我也沒有辦法。”

    由於對此起事件的定性為“意外”以及當事人的“未成年”。該名女童不會受到法律的裁決。

    正常情況下,作為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具備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那麼監護人是有義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

    但是此起事件中,很遺憾,定性是意外,當事人未成年,不會有處分。因此,自然也就沒有人會為這起事件買單。

  • 2 # 愛狗狗的小圓子

    未成年人溜別人家狗,致人死亡,她的監護人還是狗主負責?

    這個問題很明瞭,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負主要責任,其一,因為是未成年人未經狗主同意私自溜別人家狗而造成了嚴重後果,其二,自家孩子惹出的禍,監護人有責任為未成人的行為善後買單。

    至於狗主應當出於人道主義來負一部分責任,雖然未成人是在狗主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遛狗致人死亡了,但是畢竟是自家的狗狗造成了老人的死亡,所以出於人情考慮,應當給予老人家屬部分賠償。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互相交流各自觀點!

  • 3 # Frost看天下

    這件事值得關注。不管是什麼人,何種方式,只要是出事了,那就是狗主人的監護責任。你一定會辯解你並不知情,對不起,就跟大人對小孩有監護責任一樣,天然地你就有監護責任,跟你知情不知情沒有關係。對於狗狗傷人的問題必須嚴加管理了。近年來狗傷人事件頻發。作為狗主人,你在養狗的時候,就應該而且必須明白,是有這個風險存在的。其實,它和你的孩子是沒有區別的。這件事面上來看,狗主人承擔主要責任,小孩監護人承擔小部分責任。至於有什麼還未出來的內情,以警方判定為準。養狗人的防護意識亟待加強。現在仍然有很多遛狗不栓的情形存在,甚至依然我行我素,即使已經侵害了人的權益,也毫不顧忌。這類養狗人必須嚴格依法制裁,必要的時候剝奪其養狗權利。最突出存在的問題就是,不管是所謂的養狗的感情需求還是精神需求,受益者都是狗主人,而養狗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卻由社會來買單。增加了社會管理成本。等於變相增加了納稅人的義務。責權統一,必須要養狗者承擔相應的成本和責任。這個事情尚可根據實際情況存在下去,否則只能取締。

  • 4 # 老徐說事999

    飼養動物致害屬於無過錯責任,即無論狗的主人是否有過錯,

    都需要承擔責任,這是大前提,但是狗主人可以嚮導致損害後果的行為人追責,

    也就是說,最後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的不一定是狗主人,受害者可以選擇起訴狗主人,

    也可以選擇起訴行為人。

    這件事情,女孩是未成年人,所以需要女孩的父母也就是監護人負主要責任,

    在這裡,還是要區分一個事情就是女孩為什麼能牽到這條狗,

    是因為狗主人主動把狗借給了女孩,還是因為女孩的主動索取?

    能牽到狗的方式不同,狗主人和女孩監護人的責任也就不同。

    鄰居主動將狗交給女孩,如果女孩是未成年人,那鄰居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之前一直是鄰居在籠子裡鎖著的,

    所以說,這件事的主要責任,因該是有女孩的監護人來承擔無疑了。

    最後,我想說的是,養狗沒錯,遛狗也沒錯,但麻煩顧及一下別人的感受,

    晚上帶孩子出去玩,特別是夏天,真的是時時刻刻都戰戰兢兢的,

    生怕突然竄出來一條大狗把孩子嚇著或者是跑出來一條小狗,

    對著孩子汪汪叫,把孩子嚇哭,哭了不算,有時候還要忍受狗主人的冷嘲熱諷

    “我們家狗不咬人的”“你家孩子膽子可真小,連這麼乖的狗都怕”。。。。

    真的把人氣的。。。。。。。。

  • 5 # 日光傾城corn

    兩方都要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有相關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要承擔無過錯責任。若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受害人可以向第3人直接追償但是飼養人管理人仍然不能免責。. 狗主人唯一的免責理由就是該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所以狗主人和小女孩的監護人都要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定性為意外事件,所以這裡不涉及到刑事責任。

    動物的主人:

    狗主人對狗的看護是否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大型犬的飼養是否違反相關的規定?有沒有養狗的相關證件?這些都是狗主人要承擔責任的原因。即便狗主人對以上問題都做到盡職盡責,沒有任何過失,仍然有承擔責任的義務——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1.你養了動物。2.他人的損害是由於你飼養的動物造成的。3.動物和他人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只要構成這3點,動物的主人不管有沒有過錯就要負責。

    小女孩的監護人:

    在說小女孩的責任。小女孩兒12歲是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所以她本人是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 不管是狗的主人同意他遛狗,還是她未經同意私下遛狗,她都有責任,因為是他的遛狗行為導致的這場事件的發生。他的監護人都要承擔替代的民事賠償責任。

    . 所以說狗的主人和小女孩監護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範圍,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個都逃不了的。

  • 6 # 黎濤微世界

    我堅定的認為,這次88歲老太太被狗繩拌倒摔死的事故,狗主人必須負80%的責任。偷偷牽狗出去的12歲小女孩負20%的責任,小女孩同時判處三年勞教。

    我對狗主人的行為是深惡痛絕的。

    其一、狗主人養了五條狗,違反了當地養狗管理條例。五條狗根本不可能辦理狗證,是違法養狗。

    其二,狗主人所養犬隻為禁養犬,其凶猛程度和體型已給到達了給人造成傷害的程度。狗主人明知故犯,給社會安寧和穩定帶來了風險。

    其三,狗主人對狗看管不力,讓鄰居小孩將狗牽走,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

    12歲小女孩負有20%的責任,同時,判定其勞教三年。理由如下。

    1、小女孩明知牽狗出去,會給別人帶來風險,她已經具備了認知能力。

    2、在牽狗出去的過程中,沒有考慮到自己沒有力量控制住大型犬,造成了老太太的意外死亡。

    3、小女孩在老太太摔倒後,沒有報警或打120急救電話,而是選擇了逃跑,與交通肇事逃逸罪一樣論處。判處三年勞動教養已經很輕了。

    這起事件說明,請養狗者不要任性妄為,在法律制度健全、人們的維權意識高漲的前提下,再想養狗傷人不負責任,不可能的了。

    建議相關部門將5條狗全部處理掉,為社會除掉一害。

  • 7 # 成小鬧

    首先遛狗的小女孩只有12歲未成年人,據狗主人介紹說,自己是把狗拴在院子裡的樹上,是這個小女孩私自解開繩子放走了狗,最後才導致悲劇發生的!

    可以說這起悲劇完全是小女孩個人造成的,但是考慮小女孩是未成年人,所以刑事罪可能判不了,只能定性為民事案件!

    不知道為什麼,我反而希望這起案件可以被判為刑事罪,為什麼?

    首先:小女孩私自解開狗繩放走狗,這是故意行為,可是她沒想到後果會這麼嚴重,難道僅僅因為她是未成人我們就放過了她嗎?她害的可是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啊!

    其次:小女孩的冷血,我想看過視訊的人最為痛心的是,小女孩知道狗絆倒了人,卻選擇無視和倉皇而逃,很顯然她太冷血了,一個12歲的孩子哪怕是路上看見老人家摔倒,我想她至少上前慰問一下或是觀察一下需要幫助不?而此案件小女孩卻選擇倉皇而逃,實在讓人看了心寒!

    總之,我認為小女孩應該會附上全部責任,通過這件事也看的出來,小女孩父母對其教育的也是很失敗,一是,沒有經過他人同意私自放走別人的狗,二是,自己犯的錯沒有勇氣敢於承擔。

    以上都是個人見解,不喜勿噴

  • 8 # 稻穀與小麥

    首先,她的監護人是肯定需要負責的。正是因為他們沒有看護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這才造成了這次悲劇的發生。因此,他們需要為此做出民事賠償。由於受害者已經死亡,這筆賠償金額肯定不會少。

    其次,狗主人要不要負責任取決於幾方面的因素:第一.如果這條狗相關證件不足,狗主人家不符合養狗要求,那麼狗主人是出於非法養狗的情況下。如果是這樣,那麼狗主人肯定需要承擔責任,而且狗也要被帶走進行銷燬處理;第二.如果小姑娘想跟大狗一起玩就私自牽走了狗,而且是在沒有徵得任何人許可的情況下就牽走了狗,那麼狗主人基本不需要為此負責;第三,如果小姑娘是徵得狗主人同意之後才牽走的狗,或者是狗主人主動委託小姑娘幫助他們遛狗,那麼毫無疑問狗主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事件中的小姑娘年齡超過16週歲,那麼她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正是因為她遛大狗還不牽繩子的魯莽行為,再加上事故發生後她又沒有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對受害人進行施救,這才造成了這次悲劇的發生以及受害人的死亡,她的行為其實已經達到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標準。

  • 9 # 文以載道MZS

    這是一起不應發生的悲劇,88歲老人無故被意外剝奪了生命。

    這起悲劇的起因是未成年人遛狗沒有牽狗繩,而至狗與狗的追逐中,狗繩意外的絆倒了老人,造成了人間悲劇。

    那麼,這起悲劇中,誰來承擔這起事故的責任呢?

    筆者認為有兩個方面的因素是要考慮的。

    一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承擔主要責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通過狗主人的允許其遛狗,未成年人遛狗的事件已經發生,在遛狗的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事故,那麼監護人是要承擔傷害事故的主要責任的。因為,未成年人的心智還未全部成熟,還需要監護人的監護,那麼未成年人私自遛狗,沒有監護人陪護,致使意外事故的發生。所以,監護人要承擔意外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是狗主人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因為無論你是允許還是不允許未成年人遛你的狗,未成年人遛狗以成為事實。而且意外造成人員傷害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你的狗的行為造成的,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你的責任都不能逃脫。因為,如果你允許,你明知道是一個未成年人來遛狗,說明你對危險的發生估計不足,而放縱危險的隨時存在和發生,所以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如果你不知道,因為你是狗的主人,管理出現紕漏,致使狗在外面傷害別人,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這就是筆者對這起悲劇的看法。

  • 10 # 法律推介

    第二,狗的主人在一定情況下也可能會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如是小女孩事先徵得主人同意牽出的話,那麼狗的主人屬於管理不當,飼養犬類本身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包括可能發生的狗咬人,撞人等,而把狗讓一個12歲的孩子牽出來肯定負有一定責任。如果小女孩未徵求狗的主人同意而牽出狗來,那也要看其拴狗的設施是否妥當,但被一個小女孩輕易解開,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第四,還有考慮這裡面是否會有免責事由。根據披露資訊來看,應該沒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存在,所以沒有免責事由。

  • 11 # 新禾記

    這個事情小女孩的監護人肯定要承擔責任,如果有證明小女孩是偷拿狗主人的狗外出的,狗主人已經做到告知義務,禁止私自遛狗,那麼狗主人擔責可能很小甚至無責。

    相反狗主人是要承擔責任的,狗主人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就如同借車一樣,你借給朋友車,如果沒有做到安全告知義務,那麼你也要承擔責任的。

    這個事件也是一樣,狗主人如果沒有盡到相關責任,那麼就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 12 # 小魚兒2074

    首先,的明確狗是怎麼借到的?是小女孩自己借的?還是家長借的給小女孩溜。假設小女孩借的那是狗主負主要責任,小女孩次要責任。如果是家長借的給小女孩溜,那就是監護人即家長的責任。其次,小女孩跑開沒有責任,她無法預見結果發生和無法作出行動。小孩做錯事即逃離現場是本門能的反應!估計有人會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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