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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11191333534151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並承受法律後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

    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託,以某乙的名義與某丙簽訂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可見,代理活動涉及到三方主體,其整體是代理法律關係,又包含著三部分內容。

    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生代理的基礎法律關係,如委託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即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係。

  • 2 # 使用者3238399627975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 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 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3 # 使用者2033455210001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非基於本人的授權行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據一定社會關係的存在而確定. 比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指定代理關係是基於一定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在近親屬中指定。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委託代理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所產生的代理 ,代理權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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