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種裝置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裝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裝置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裝置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對特種裝置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裝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裝置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裝置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