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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86333210396

      沒有。

      根據的規定,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一個月,到期後執法部門沒有下達查封延續通知書的,原封條失效。當事人可隨便動用該物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裝置;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因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權依法進入的經營場所(倉庫也屬於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對涉嫌違法的食品、原材料、生產加工的設施、裝置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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