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銷售型企業,希望透過《目標責任書》《軍令狀》的形式,激勵員工完成銷售指標,雖然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單方解除權,但是在《目標責任書》《軍令狀》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即在勞動法律法規範圍內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如員工嚴重違紀,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係。
2、同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係,還應當滿足程式性要求,即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應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如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將有可能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即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1、作為銷售型企業,希望透過《目標責任書》《軍令狀》的形式,激勵員工完成銷售指標,雖然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單方解除權,但是在《目標責任書》《軍令狀》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即在勞動法律法規範圍內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如員工嚴重違紀,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係。
2、同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係,還應當滿足程式性要求,即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應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如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將有可能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即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