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影響的。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源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源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如違反規定,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務員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體檢的專案和標準應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在隨後制定的政府部門錄用公務員全國統一體檢標準中規定,乙肝病源攜帶者可以擔任公務員。國家人事部在《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此外,近年大學入學體檢也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標準。
不會影響的。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源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源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如違反規定,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務員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體檢的專案和標準應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在隨後制定的政府部門錄用公務員全國統一體檢標準中規定,乙肝病源攜帶者可以擔任公務員。國家人事部在《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此外,近年大學入學體檢也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