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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叫我阿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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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令狐v小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公司與員工是互相給予的,勞動者勞動,公司給報酬,但有些員工經常曠工。公司就會用扣工資來懲罰,那勞動法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何扣工資嘛?
一、曠工怎麼扣工資?
按曠工日數計算工資,日工資數*天數。如無故曠工,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話,公司有權要求你賠償。如曠工天數符合公司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則可和你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法對曠工是如何規定的?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中國法律上對員工曠工是沒有做出規定的,但實踐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內部管理制度對曠工員工做出相應的處罰。其中一項就是要扣除曠工員工在曠工期間的工資,一般是按照曠工的天數乘以曠工員工的日工資來計算的。同時,要是因員工的曠工,造成了公司的損失,那麼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
回覆列表
員工曠工扣工資參考如下:
1、曠工不得剋扣員工工資,曠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資,也就是說曠工當天沒有工資,不能曠一天罰三天什麼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2、曠工行為在很多單位屬於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可能會被開除,但單位不能扣押員工已上過班的工資。
3、聰明的單位會用其他方式,如規章制度規定做行政處罰,而不是直接剋扣工資,直接扣工資是違法的!
4、先跟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立案處理。
員工曠工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罰。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不準而不出勤,是嚴重違紀行為。國務院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曾經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計劃經濟時期,一些地方勞動部門也曾經規定,曠一扣二,即曠工一天,扣工資一天,另處罰一天。但這些規定均已廢止。按《勞動法》規定,曠工如何處罰,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