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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喻子淼情

    如果自己沒有吸毒,卻被警方納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當事人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提出異議,由警方對相關事項進行核實。如果確實出現錯誤,就應該取消。

      相關規定:

      《公安部關於對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資訊能否作為認定吸毒史證據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2012]1號

      浙江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資訊是否能作為認定吸毒史證據問題的請示》(浙公請[2012]3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後,應當詢問、核實其身份、吸毒史等情況,並在詢問筆錄中載明。吸毒人員對公安機關動態管控資料庫中的身份、吸毒史等資訊真實性無異議的,辦案部門可以列印並加蓋本地公安機關印章後作為證據使用;吸毒人員有異議的,辦案部門應當向原查處地公安機關調取吸毒史處理決定原件或者重新加蓋原查處地公安機關印章的影印件。(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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