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換,但要去相關部門備案登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四)機動車報廢的。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可以換,但要去相關部門備案登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四)機動車報廢的。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