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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dohn5661

    可以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的出納工作,但不能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係: (1)夫妻關係。 (2)直系血親關係。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因此,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其法人代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但可以在本單位會計機構擔任出納工作。但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於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迴避制度,規範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鑑於會計人員迴避制度在防範上的積極作用,其他單位應當有必要對會計人員實行必要的迴避或參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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