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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熱水鍋爐及附屬設施 第4.1.1 條 熱水鍋爐的出口水壓,不應小於鍋爐最高供水溫度加20℃相應的飽和壓力(用鍋爐自生蒸汽定壓的熱水系統除外)。

    第4.1.2 條 熱水鍋爐應有防止或減輕因熱水系統的迴圈泵突然停運後造成鍋水汽化和水擊的措 施。第4.1.3 條 熱水系統的迴圈水泵,應在其進、出口母管之間裝設帶有止回閥的旁通管;在進口母 管上,應裝設安全閥;當採用氣體加壓膨脹水箱時,其連通管宜接在迴圈水泵進口母管上,並宜在迴圈水泵進口母管上,裝設高於系統靜壓的洩壓放氣管。第4.1.4 條 採用集中質調時,迴圈水泵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迴圈水泵的流量應根據鍋爐進、出水的設計溫差、各使用者的耗熱量和管網損失等因素確定。在鍋爐出口母管與迴圈水泵進口母管之間裝設旁通管時,尚應計入流經旁通管的迴圈水量。二、迴圈水泵的揚程不應小於下列各項之和: 1.熱水鍋爐或熱交換站中裝置及其管道的壓力降; 2.熱網供、回水幹管的壓力降; 3.最不利的使用者內部系統的壓力降。三、迴圈水泵臺數不應少於2 臺,當其中1 臺停止執行時,其餘水泵的總流量應滿足最大迴圈水 量的需要。四、並聯迴圈水泵的特性曲線宜平緩、相同或近似。第4.1.5 條 採用分階段改變流量調節時,迴圈水泵不宜小於3 臺,可不裝置用,其流量、揚程不 應相同。第4.1.6 條 補給水泵和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補給水泵的流量,應根據熱水系統的正常補給水理和事故補給水量確定,並宜為正常補給水 量的4~5 倍; 二、補給水泵的揚程,不應小於補水點壓力加30~50kPa 的富裕量; 三、補給水泵的臺數不宜少於2 臺,其中1 臺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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