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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44933846443

    首先,關於調崗。

    公司可以進行調崗,但是前提是勞動合同中寫明“如果要調崗必須經過員工本人同意”。

    勞動者如果不同意調崗,屬於合同約定條件改變,協商不成,單位強行調崗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並且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此時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沒有法定理由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工作2年半以上不足3年的,可獲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其次,關於調崗薪資問題。

    如果員工認為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決定不合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管理層申辯,也可以向工會反映,要求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勞動法》第十九條、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勞動關係當時人均具有約束力,對其進行修改時,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因此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員工的勞動報酬,是單方面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員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降薪之日起60日內均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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