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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苦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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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aizug
首先,物業是經公平公正的三家物業“競標”後才能相對的公道!
二:業委會?尤其是負責人?必須經真正的半數以上的業主們選舉認可的人才相對的“公平公正”的制定規則!
三:小區裡的制度?尤其是收費價格一定應與周邊的、鄰居小區差不多,才能服眾!
否則,業主們肯定對此有異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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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求實—專注業主權益
首先要問問小區公共空間(可供停車的公共車位)有多大?小區有多少車輛要停在公共空間?所售公共車位收益歸誰?如果空間有限,讓這些沒有車位的車輛進去會不會影響消防通道和其他業主的正常通行?瞭解清楚這些問題,才能確定不讓無車位業主進出小區是否違法?才能確定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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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風冷胡楊林
現在車位也是稀缺資源,地面改造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且具有不可分割性。有車業主也是佔一部分,你們無償使用車位侵佔了他人利益門肯定是也是違法,他人維權趕出去侵佔利益的汽車主也是合法的。
經業主大會決定的小區“法規”業主公約必須認真執行,對車位收取有償使用費合民意。
少數人不要以為你有汽車就可以隨心所欲的開進小區大門裡,必須按規矩行事。
你所謂的維權就是接受現實。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訴。
如果走極端小區保安力量專門伺候著給你“鬆骨緊皮”然後報警處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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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話俺說
沒車位?小區是不是可以實行搖號或者輪流租車位呢?租了車位的業主也別得瑟,既然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那麼每個業主都有租車位的權利,你先租的車位,那也不能每年都租給你呀,還有很願意租車位的業主呢,也應該換一換,各自體驗租上車位和沒有車位的生活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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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魚26260870
管他們幹嘛,就應該開啟大門隨便進,等車停滿了的時候就就老實了,要隨便停的是業主,沒地方停罵街的還是業主,不讓停罵街的也是業主,你們太牛逼了,趕明兒太陽圍著你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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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川良民
小區地面停車位,均屬於小區業主共同所有,人人都享有停車權。但是由於人的素質有差異,停車隨心所欲,亂停亂放,車頭顛倒,超線停車。為了規範停車,物業不得不增派人力和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增加了人力,就增加了費用,對車輛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也是符合誰受益誰承擔的公平原則,也深受絕大多數車主的支援。有的一天一交,有的一月一交,更有的乾脆一交一年。車主願交管理費,說明車主願服眾物業對車位的管理,物業肯定要全力保護車主的停車位。那怕車位空著,也是車主出了停車費買來空著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侵犯。車主不交管理費,說明不服物業對車輛的管理,小區如果沒有剩餘的停車位,一旦放你進入,只會侵佔別人的車位,這是物業決不允許的。你去找任何部門都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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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牛犇自媒體
這個問題得要分情況,首先要搞清楚你們小區停車場是權屬,是屬於開發商的還是小區業主共有的。
如果是開發商開發的地下人防車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物業這樣做並不違規,因為人防車位戰時歸國家所有,平時開發商遵循的是誰開發誰管理的原則,開發商有權對人防車位進行管理,並不違規違法。
如果是地面規劃的車位,則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干涉,所以要分清楚你們停車場的權屬。如果是屬於這種情況,你可以向上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我們這邊的是住房建議與水利局主管,就不知道你那邊是不是一樣的,你可以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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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執中bj1
如果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尚處於前期物業管理狀態。那麼物業公司按照《臨時業主規約》對停車進行管理是合理合法的。
因為購房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業主在此合同上都簽字認可了的。
儘管前期物業公司的一些行為對業主不公,但要改變現狀必須要在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後才能實現。因為對小區主權的掌控才是根本所在,在此之前多說無用!
一個小區必須要有管理,那怕這種管理不盡人意。差的管理也比沒有管理要好點,因為沒有管理就意味著蠻荒無序、拳頭為王!
為了停車困難而爭論不休,實在是徒勞無用。不如儘快把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起來,把小區主權和管理掌控起來,實行業主自治。然後群策群力才能把停車問題和其它問題逐一解決。
一盤散沙、群龍無首、烏合之眾,屁用不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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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什麼也沒有5
老生常談。
沒有車位把車開進去停在哪?是打算違法消防法停在消防通道還是打算侵犯他人財產停在別人車位上?
回覆列表
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是否合理。只要該規定是由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並寫入業主規約,就是合理。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規約約定,禁止沒有車位的業主進入小區,沒有問題,他只是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在設計上實行人車分流的小區,禁止沒有停車位的車輛進入地下室,沒有侵犯到業主的權利。新建小區在設計上通常都會採取人車分流的方式,保證小區內業主不會受到汽車尾氣的汙染,同時保證小區內業主行人的安全。這種小區通常地下停車位配置較多,能夠滿足小區業主的需求。業主可以通過租賃或購買的方式取得地下室停車權。
在人車分流的小區裡,地面上是不允許有車輛行走的,地下停車場是由產權車位和人防工程車位組成。地下停車場並沒有共有車位,在管理上規定沒有停車位的車輛禁止進入地下室,可以理解的,也沒有侵犯到業主的權利。
在有地面共有停車位的小區裡,地面共有停車位的使用方式和收費方法,由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並寫入業主規約。在有地面共有停車場的小區裡,地面共有停車位的使用,可以由全體業主共同約定並寫入業主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對全體業主同樣有約束力。
在我曾經居住的一個小區裡,300戶業主只有100個停車位。
晚上,小區內的所有道路、綠化,橫七豎八的停滿車輛。
早上,出門時,小區的所有車都被堵死,出不去,進不來。
業主之間矛盾重重,吵架、打架均有出現。最後小區業主共同商量,作出約定,小區100個車位,每年抽籤一次,抽中者繳納1200元取得一年使用權。沒有抽中的業主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就這樣,每年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通過抽籤的形式確定100位停車的車主,小區內從此不再出現堵車吵鬧的情況。
小區《業主規約》規定沒有車位的業主車輛禁止進入小區,對全體業主都有約束力。是否允許沒有停車位的業主車輛進入小區,是小區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項,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如果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的《業主規約》規定沒有車位的業主車輛禁止進入小區,這一規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還是那句話,小區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