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法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 款的規定。
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透過對這一條款的審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即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公司股東,而不是經理等高管人員;行為人必須有逃避債務的行為;該逃避債務的行為必須是透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方式來實現的,而非透過其他方式;逃避債務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行為的受害者是債權人,而非其他股東或其他人;行為的後果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
中國公司法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 款的規定。
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透過對這一條款的審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即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公司股東,而不是經理等高管人員;行為人必須有逃避債務的行為;該逃避債務的行為必須是透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方式來實現的,而非透過其他方式;逃避債務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行為的受害者是債權人,而非其他股東或其他人;行為的後果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