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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用以替代《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 16180-2006)。2.鑑定標準的變化僅僅是對相關條款的細化和完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不受影響,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將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4.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5.因各地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存在差異,建議在辦理前撥打12333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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