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專案。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專案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建設專案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專案。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專案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建設專案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