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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公醫考

    目前中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沒有就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死亡是否還需承擔保證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應當區分兩種情況而定。如果債務到期或主債務人違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之後,保證人死亡的,遺產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務未到期或主債務人存在違約前保證人死亡的,由於債務是否會得到清償無法確定,保證人還不必承擔保證責任,遺產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保證義務也因此消失,但保證責任不必然消失。從保證義務和保證責任理論出發,保證人的遺產是否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關鍵在於保證人死亡之時,保證責任是否已經產生。如果保證人死亡時保證責任還沒有產生,由於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僅屬於或有負債,保證義務還沒有轉化為保證責任就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保證人的遺產不應用來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死亡時保證責任已經產生,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已轉化為保證責任,或有負債已轉化成實有負債,保證人死亡後的遺產應當先承擔保證責任,再進行遺產分配或各遺產繼承人最高承擔在其繼承份額內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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