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熊某駕駛中型自卸貨車在行駛過程中,貨箱與橫穿道路的電線相掛,造成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電訊通訊設施、鎮政府的公共設施(路燈)、鎮攪拌站的電杆等裝置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後,交警部門認定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熊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熊某賠償上述部門的損失後,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以超出定損金額為由拒絕賠償,熊某遂向平江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熊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事故發生後,熊某就其造成的損失向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鎮政府進行了賠償,並向法院提交了損失明細和支付憑證,基於本案事實和保險合同以及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付熊某50250元。
2017年7月17日,熊某駕駛中型自卸貨車在行駛過程中,貨箱與橫穿道路的電線相掛,造成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電訊通訊設施、鎮政府的公共設施(路燈)、鎮攪拌站的電杆等裝置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後,交警部門認定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熊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熊某賠償上述部門的損失後,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以超出定損金額為由拒絕賠償,熊某遂向平江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熊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事故發生後,熊某就其造成的損失向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鎮政府進行了賠償,並向法院提交了損失明細和支付憑證,基於本案事實和保險合同以及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付熊某50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