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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 保險公司發現

    保險代理人

    存在下列行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嚴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利用保險業務進行非法集資、傳銷或者洗錢等非法活動;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需要報告的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賬外暗中直接或者間接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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