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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夜精靈

    一、法的價值的概念和特徵


    法的價值是法存在的倫理正當性依據,它構成一個社會的法律主體尤其是法律職業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成分,直接決定著社會的法律主體的法律思維方式與法律實踐。


    法的價值是指人對於法律的需要和實踐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法的積極意義和有用性。它既有價值的基本屬性,也同時具有法的價值的自身特性。


    一般而言,法的價值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法的價值是階級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從主體角度看,法的價值是以人為主體的價值關係,具有階級性與社會性。人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又是特定階級的一員,人的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人在實踐中所認識和需要的法的價值的雙重性。從客體角度看,法的價值的客體,即法律本身也具有雙重性。法既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也必須承擔社會公共職能。任何把法的價值的階級性與社會性分離開來、對立起來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2)法的價值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一。法的價值的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一源於法律主體的社會實踐。就其主觀性而言,法的價值是以主體的社會需要為基礎的。主體需要的變化和發展會促使法律在滿足主體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發生相應的變化,法律的存在和發展也始終以主體的主觀需要和觀念的相應轉變為前提。就其客觀性而言,法的價值的主體需要並非憑空產生,而是由主體在社會關係中的地位以及主體的社會實踐所決定的,最終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3)法的價值是統一性與多樣性的統一。法的價值基於主體的需求而產生,而主體的需要卻是多種多樣而且不斷髮展變化的。不同的社會背景、社會制度之下的人們對於法律這種制度安排的認識、理解和需求差別也很大,這就必然導致法律在滿足主體需要方面也會相應地多樣化,從而使法的價值呈現出複雜多樣的狀態。生活在同一時代、同一社會的人們總有某種共同的價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人們也會有某種共同的價值標準,即使是統治階級所形成的價值體系也必須尊重價值中的一些共性成分。因此,法的價值的多樣性與其統一性是並存的。


    二、社會主義法律價值體系的定義與特徵


    社會主義法律價值體系是由社會主義社會中一組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價值所組成的系統,它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在法律領域的集中體現。


    社會主義法律價值體系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其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社會主義法律價值關注人民利益與個人權利的統一性。法律一般透過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實現其治理目的,社會主義法律價值體系關懷人的真正需求,在關注人的生存和發展需求的過程中實現人民利益與個人權利的統一。


    (2)社會主義法律價值體系關注價值之間的協調統一。秩序、自由、平等、人權、正義與效率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法律的核心價值。在這些價值之間本身可能存在某些衝突,但社會主義法律價值體系可以實現價值之間的協調,在解決價值衝突時確立統一的確定法律價值的位階順序的標準,即以是否滿足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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