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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丑條約》,又叫《辛丑各國和約》。

    1901年9月7日,奕訁斤、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英、俄、德、法、美、日、意、西、荷、比、奧11國公使,在最後議定書上簽字。1901年是夏曆辛丑年,所以最後議定書又稱為《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共有12款19個附件,是一個性質空前的奴役性條約,主要內容有:清政府向各國賠款白銀4.5億萬兩,加上年息4釐,分39年付清,本利共達9.8億多兩,各省地方賠款2000多萬兩,總數超過了10億兩。各國在北京東交民巷單獨設立使館區,可在使館區內駐兵,華人不準在此區域內居住。將大沽炮臺和從大沽到北京的沿線炮臺“一律削平”。在天津周圍10公里內,不準駐紮中國軍隊;准許各國派兵駐紮在京榆鐵路沿線的山海關、秦皇島、昌黎、灤州、唐山、蘆臺、塘沽、軍糧城、天津、楊村、廊坊、黃村等12個戰略要地。禁止軍火和製造軍火的原料運入中國,為期2年,還可延長禁運期。今後永遠禁止華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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