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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張同志在珠海

    用文字表達於下:

    譜名之左,用小字標明“某人第幾子”,說明身之所出;譜名用黑體字標明,另行小字說明如下內容:①字、號,②畢業院校、學歷、職稱、職務、簡歷,③生、歿時間,④葬所向志;配偶之左,用小字標明“配”、“娶”,說明婚姻狀況,配偶姓名用黑體字標明,與夫並列。另行小字說明如下內容:①某地某公之女,②畢業院校、學歷、職稱、職務、簡歷,③生、歿時間,④葬所向志。如果已離婚或改嫁,亦說明清楚;於母之後,註明子女。如某人有數偶,並各有子女,則子女各隨母后。子女“夭”或“殤”,在其後加括號註明,不再撰寫其齒錄。子女出繼,則在此子女之後加括號註明“出為XX嗣”,子女受繼於人,亦在此子女之後加括號註明“撫XX第幾子為嗣”;無子,以女兒入贅外姓為嗣,符合現行《婚姻法》之規定,應視為本族之人,在其譜名之左,註明“XX贅婿”,下仍用小字註明其原本姓名、籍貫。其子女,如隨母姓,理屬我族,如隨父姓,亦在其母之後註明其姓名,但不另撰其齒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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