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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103526995174045
塗改發票是違法行為。
發票塗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
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