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刑法第78條第1款的規定,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減刑具有以下特徵:(一)減刑以判處並執行了一定刑罰為前提犯罪人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將刑罰付諸執行,即開始了行刑過程。減刑是一種刑罰變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罰執行了一定期限以後才存在刑罰變更的可能性。(二)減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現為根據刑罰執行期間,並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減刑的待遇,減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間的悔罪表現為根據的,減刑制度體現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據報應刑主義,刑罰是對犯罪的報應,任何刑罰都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無論犯罪人在行刑期間表現如何,都不允許減刑。換言之,減刑的思想與報應刑主義是格格不入的。而根據教育刑的思想,行刑過程是對受刑人進行教育改造的過程,根據受刑人在行刑期間人身危險性的消長情況,可以予以減刑,從而作為對受刑人的悔改表現的一種肯定與鼓勵。因此,減刑制度體現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三)減刑具有一定的限度減刑只是對原判刑罰的一種調整,而不是對原判刑罰的否定。因此,減刑須有一定的限度,以維護原判刑罰的穩定性。減刑的限度表明了報應因素對減刑活動的制約性,因而有利於實現懲罰與改造相統一的行刑原則。
根據中國刑法第78條第1款的規定,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減刑具有以下特徵:(一)減刑以判處並執行了一定刑罰為前提犯罪人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將刑罰付諸執行,即開始了行刑過程。減刑是一種刑罰變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罰執行了一定期限以後才存在刑罰變更的可能性。(二)減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現為根據刑罰執行期間,並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減刑的待遇,減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間的悔罪表現為根據的,減刑制度體現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據報應刑主義,刑罰是對犯罪的報應,任何刑罰都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無論犯罪人在行刑期間表現如何,都不允許減刑。換言之,減刑的思想與報應刑主義是格格不入的。而根據教育刑的思想,行刑過程是對受刑人進行教育改造的過程,根據受刑人在行刑期間人身危險性的消長情況,可以予以減刑,從而作為對受刑人的悔改表現的一種肯定與鼓勵。因此,減刑制度體現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三)減刑具有一定的限度減刑只是對原判刑罰的一種調整,而不是對原判刑罰的否定。因此,減刑須有一定的限度,以維護原判刑罰的穩定性。減刑的限度表明了報應因素對減刑活動的制約性,因而有利於實現懲罰與改造相統一的行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