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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86152555249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不被終止勞動合同。不是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附: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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