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第四條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因此,計提工會經費的基數應該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發工資總額。
2、提取工會經費時:
應提工會經費=計稅工資總額*2%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3、上繳工會經費時:
上繳經費=應提取工會經費數*40%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4、工會支出時:(企業留存的60%部分用於平時的工會開支)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第四條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因此,計提工會經費的基數應該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發工資總額。
2、提取工會經費時:
應提工會經費=計稅工資總額*2%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3、上繳工會經費時:
上繳經費=應提取工會經費數*40%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4、工會支出時:(企業留存的60%部分用於平時的工會開支)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