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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紅的甜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第四條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因此,計提工會經費的基數應該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發工資總額。

    2、提取工會經費時:

    應提工會經費=計稅工資總額*2%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3、上繳工會經費時:

    上繳經費=應提取工會經費數*40%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4、工會支出時:(企業留存的60%部分用於平時的工會開支)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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