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落魄書生

    一審法院認為未成年學生在校受傷,學校就有過錯,應承擔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推翻了這一結論,認為此案中學校無管理過錯,不負責任。實際上,兩級法院都是在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判斷學校的責任,而分歧的關鍵在於對學校過錯的認定上。一審的判決,以只要未成年學生是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學校就一定有過錯的邏輯,推匯出學校有責任。這樣的判斷,不僅沒有指出學校具體的侵權行為及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缺乏法律上的支援,顯得過於武斷;而且也沒有考慮學校教育的具體特點和由此會給教育活動帶來負面的影響。這樣的判決不僅沒有促進學校明確自己的責任範圍,加強對相關情形的防範,反倒得出了無論自身如何盡責,只要發生學生事故都難以免責的結論。為防止如此案這樣事故的發生,學校就很可能選擇消極的措施,於是就出現了許多學校限制學生課間活動、減少校外活動的不正常現象。二審判決,糾正了一審的錯誤,有利於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護學校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 2 # 大呆楊

    學生在學校嬉鬧受傷,需要擔負責任的主體主要包括:

    1、致使受害人受傷的其他學生

     (1)發生了與受害人嬉戲打鬧的行為;

    (2)受害人確實是因為與同學嬉戲打鬧受到了傷害的損害事實;

    (3)嬉戲打鬧的學生都有足夠的能力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會受傷,主觀上有過錯。

    2、學校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受害學生本人

    並不是受害者就一定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在課間嬉鬧,若受害學生在也對其受傷有過錯的,那麼其本人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關係到每一個孩子和家庭的幸福,父母在家給孩子提醒遠離危險遊戲,注意個人保護的同時,學校教育、提醒、巡查的責任更為重要。本案中,各方雖都承擔了相應的責任,但給孩子身體造成的傷害卻是短時間難以恢復的。希望家長、學校都能都切實負起各自的責任,特別是學校要履行好教育、管理、監督保護的責任,教育學生在校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健康成長。

  • 3 # 蓬蓽夕陽

    站到家長的立場上,家長把孩子送進學校,就意味著孩子更換了監護人,孩子不論是課前課間、課後,只要沒把孩子交到家長手裡出了意外,學校就要承擔監護不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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