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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以載道MZS

    你這個提法在一般情況下根本就不成立,但有兩種特殊情況除外。

    一是你的這個婆婆生前立有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了遺囑的分割,也就是說你朋友的婆婆在立遺囑的過程中,明確規定了把自己的財產的八分之七分給大女兒,其餘八分之一由其他子女分配,並且到公證處進行了公正,那麼這個遺囑是生效的,你朋友的大姑子可以名正言順的繼承她婆婆的八分之七的財產。

    二是婆婆生前一直是跟著大姑子生活,她的飲食生活起居一直由大姑子照顧,直到她突然離世,也就是說大姑子承擔起了全部的贍養婆婆(雖然婆婆有錢有資產)和照顧婆婆的責任,大姑子又是婆婆的孝順女兒。所以在婆婆突然去世後,她有充分的理由提出來多分你婆婆的財產,至於其他的子女同不同意,是大家商量的事,商量不成,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分割,法院也會依據子女對你婆婆生前的照顧程度和贍養時間的長短進行合理的分割的,可以肯定的事,如果大姑子做出了巨大的犧牲,那她肯定是可以多分得婆婆的遺產,至於多多少,由法院調解處理。

    三是除了以上兩種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你婆婆的遺產應該是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平均分配的。

    這就是筆者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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