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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行為的要件包括:

    1、致害動物是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一方面是其所有人的財產,另一方面由於其可以獨立行動,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者對自己飼養動物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督促飼養人或管理人加強對動物的管理,以防止或避免損害的發生。如果不是人工飼養的動物,或人工飼養的動物已經逃逸很久,回覆至野生狀態,則不適用此種特殊侵權責任。

    2、飼養動物對他人造成了損害。飼養動物對他人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需注意的是,動物的致害行為是動物基於本能而為的行為,無論是其自主加害還是受刺激加害均構成加害行為。

    3、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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