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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禮 部則例》規定,“節婦”為“自三十歲以前守至五十歲,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 節已及十年,查系孝義兼全厄窮堪憐者”,以及為夫守貞的“未婚貞女”;“烈女” 包括“遭寇守節致死”,“因強姦不從致死,及因為調戲羞忿自盡”,以及“節婦被親 屬逼嫁致死者,童養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調戲致死者”,等等。每年各

    地方

    的族長、 保甲長都要向官府公舉節婦烈女,而各級官府也都要給予相應的表彰。京師、省府 和州縣都修建有矗立大牌坊的“節孝祠”,被旌表的婦女被題名於坊上,死後設位於 祠中,每逢春秋供人祭祀。官府還特別發給本家30兩“坊銀”為其建坊。節婦烈女的名字還會被列人正史和地方誌,而其節 烈事蹟特別突出的,甚至會得到皇帝的“御賜詩章匾額緞匹”。當時所盛行的《女學》、 《教女遺規》、《女學言行錄》、《女範捷錄》等教育女子的書籍中也大肆宣揚貞節觀念。 這些舉措把對節婦烈女的崇尚推至了極點,成千上萬的婦女或自願、或被迫地終生寡 居,甚至以身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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