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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花貓53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26號)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 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單位安排加班,在雙休日加班可以補休,法定假日加班的,安排調休應以一天算三天,節假日加班的,安排調休應一天以二天計算,這樣做就是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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