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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549423960724

    可以告去教育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的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根據《未成年保護法》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根據《教育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 # 姜山依舊

    老是課堂上辱罵學生的確是非常錯誤的,也是不符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但是,老師畢竟是你的老師,如果老師辱罵學生是偶爾為之,我認為你可以和老師交流交流,也許老師就會改正的,如果老師是多次辱罵學生,你可以到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反映此事,他們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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