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處理:目前對使用年限和殘值率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把權利下放給企業.原則性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稅法的部分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電子裝置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1.會計處理:目前對使用年限和殘值率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把權利下放給企業.原則性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稅法的部分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電子裝置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